根据物价局烟价[2011]107号文件和山东省《关于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指导意见》,烟台将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
一般诊疗费分为注射型和非注射型两种,分别核定收费标准。其中,注射型一般诊疗费不得超过10元/人次;非注射型一般诊疗费不得超过8元/人次。对于输液患者,一般诊疗费的治疗疗程为3天,疗程内复诊的,不得再收取一般诊疗费。
文件要求,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将在全市221处公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包括122家乡镇卫生院、99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服务站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各个机构需将一般诊疗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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