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被撞伤致十级伤残
2009年3月19日下午,在烟台市西部一所小学门前发生一起车祸。当时,三(5)班的小女孩玲玲在过马路时,被一辆机动三轮车撞伤。三轮车司机马上将玲玲送往当地医院,她被医生确诊为左股骨骨干粉碎性骨折。怕孩子落下终身残疾,第二天,玲玲的父母将孩子转院至文登医院,共花医疗费18483.26元。
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虽然玲玲年龄小,恢复得非常快,还是用了大半年时间才基本痊愈。2009年12月8日,孩子的父母到烟台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玲玲左下肢的损伤为十级伤残,左膝关节活动功能显著受限,走路略跛行。
绝大多数孩子都在入学时购买了学生平安保险,玲玲也不例外。2008年9月13日,玲玲通过所在小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师生平安保险保险单”。当时学校购买保险的人数为336人,保险期间一年,自2008年9月23日起至2009年9月22日止,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每年保险费为人民币50元。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000元。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住院诊疗,就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分段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给付比例50%,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给付比例60%,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部分,给付比例70%,人民币10000元至30000元部分,给付比例80%。
但是,合同另行约定,这个保险合同意外医疗费用适用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保险)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金额。本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之后,剩余的医疗费用按本合同分段比例规定给付医疗费用。
玲玲的父母在孩子住院后不久,即向投保公司报案提出赔偿,没想到遭到了拒绝。
肇事方赔了保险公司还得赔
保险公司不赔是有理由的。
2010年1月14日,玲玲的父母经当地司法部门调解,获得了车祸的肇事司机赔付的各项损失5500元。保险公司认为,玲玲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要的是医疗费,但是这部分钱肇事司机已经给了,他们不能从肇事方要了,再从保险公司要一份。而且玲玲的伤情也达不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标准,所以得不到残疾赔偿金。
在法庭上,玲玲的父母认为,虽然保险合同确实写着“适用补偿性原则”,但在他们付款以及拿到保单的过程中,并没有人向他们强调有这样一条原则。
保险公司则认为,学生团体险投保人是学校,公司有义务向学校进行条款说明,而没有义务对每位被保险人进行条款解释。
办案法官表示,保险合同关系,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表示,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就补偿性原则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对于保险公司“向学校进行了说明,而无义务对每一个被保险人进行说明”的说法,法院方面不予认可。
依照《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保险公司有责任对玲玲住院医疗费给予赔付,玲玲有获得双重赔偿权利。
依照《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玲玲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3136.60元保险金,法院方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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