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对一位工作了3年的女工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3年后,女工发生事故,单位认为没签合同,就可以不承认与女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以此,想“甩掉”女工的各种工伤赔偿。没想到3年间,女工跟该公司打了4场官司。到最后,女工赢了,该公司不但被确认与女工存在劳动关系,而且还得赔偿女工的各种工伤待遇,这样一来,原想甩掉“包袱”减少点付出,不料,“成本”一样也没有少,还浪费了精力和时间。
上夜班,女工脚被割伤了
人到中年的刘女士(化名),自2005年初,来到烟台市一家公司工作,在这家公司做了一名车间工人,每月1200多元的工资。从她上班那天起,公司就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她缴纳社会保险费。她作为一名普通的员工,单位不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她也不敢提出来,担心公司领导不满,将其辞退。就这样,一直默默无闻地干着。
不知不觉,一晃,3年时间过去了。天有不测风云,到了2008年初的时候,刘女士在一次上夜班的时候,脚部被割伤,此伤情经职能部门鉴定,确认为劳动功能障碍达到十级,但没有生活自理障碍。也就是说,刘女士生活方面可以自理,但劳动功能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
上班期间发生了事故,刘女士认为应该是工伤,自己应该获得相关的工伤待遇。但此时的单位不承认与她存在劳动关系,他们之间没有合同,单位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没有白底黑字的东西可以证明自己是该公司的员工,这样,公司就可以说“单位没有这么个人”一推而净。而公司不承认与她的劳动关系,这就意味着她无法申请工伤认定,至于相关的工伤待遇也无法享受到了。
为此,事发的当年,她就将公司告了。由于当年该公司在烟台市注册,因此,刘女士就向烟台市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工伤待遇没那么多,生活费不该有
2009初,市劳动仲裁部门下达了裁决书,确认了刘女士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书下达后,公司不服,遂向芝罘区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便打起了第二场官司。官司历时半年多,在去年3月,判决下来了,区法院支持了刘女士的请求。而对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公司仍不服,随后又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很快,市中院下达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了单位的诉讼请求。
3场官司下来,公司都以失败而告终,刘女士因为法律判决确认了她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她就向职能部门提出工伤认定。接下来,她就又要争取自己应该享受的相关工伤待遇了。
今年6月份,双方又打起了第四场官司。此时的公司注册地已经由烟台市变更到了开发区,这次,她又到了开发区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这一次,她要求依法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裁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以及2008年4月至今的生活费共计8万多元。同时,要求公司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刘女士提供了法院判决书、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裁决:生活费没有,其他的支持
那么,刘女士的以上主张是否都合理?能否得到支持?
仲裁部门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在事发当年已经终止。关于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待遇的规定:“十级伤残,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此规定,刘女士的月工资是1200多元,这样以6个月计算,她应该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7600多元。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山东省的支付标准是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来计算的,最后计算出来的两项补助金分别为2万多元。
刘女士受伤时,由于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要由公司来承担。这样以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这3项费用均要由单位来承担,共计近5万元。
至于刘女士要求的生活费,由于事实劳动关系终止以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继续履行,因此,再要求生活费已经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仲裁部门对她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YMG记者于珺
通讯员林秀伟于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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