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侯召溪通讯员葛振鹏于佳宏)《烟台市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规定,2007年11月19日(含)以前已经销售并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由受让人(买房人)按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市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孙渤说,2004年,烟台市曾发文《烟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经适房2007年11月19日以前拿证的,达到出让条件的,缴纳所得收益按照原有的文件执行。即由受让人按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出售人暂不缴纳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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