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常萌通讯员史鹏钰弭守娜)昨日,记者从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芝罘区工伤待遇标准再次提高,2011年7月1日后新发生工伤的职工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及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工伤职工因伤情确需异地就医或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可以报销,未经批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据了解,具体执行标准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凭住院发票按天数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烟台市内每人每天15元,烟台市外每人每天20元,没有住院发票的,不能报销;异地就医或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普通等级票价,凭车票、船票报销,超出标准部分费用自理,乘坐飞机、出租车、市内公交车的费用,不能报销;异地就医或配置辅助器具的食宿费用,凭住宿费发票按实际天数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最长补助时限5天,办理住院手续的,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再享受食宿费用定额补助。
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及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为工伤职工和单位切实减轻了负担,从而提高了工伤保险的综合保障能力,是今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群众谋福利的一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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