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和在机关工作的王先生是对门邻居。
2001年的一天,王先生告诉李先生,自己又分到一套新房,现住的这套房需调分给他人,而自己不愿搬走,因在这里住孩子上学方便,若李先生愿意买此房,他愿意从中联系新房主,但条件是要让王先生一家在此居住至孩子考上大学。
由于李先生也想给儿子准备房子,和自己对门住以后也方便,就答应王先生自己出钱购买这套房子。又过了几天,王先生通知李先生已和新房主谈好了,让李先生把购房款准备好。在王先生办公室,李先生把房款交给了新房主宋女士,王先生以自己名义和宋女士签定了购房合同。之后李先生多次催促王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先生总讲不必着急,政府人员不会食言。
2005年10月王先生搬离此房,此后李先生又数十次地找王先生和宋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宋女士称不认识李先生,卖房是冲着王先生卖的,而且宋女士的配偶不在烟台,想过户也过不了;王先生则总称有事忙,让李先生等着……
李先生一方面因自己花钱买的房子未登记在自己名下,心里不踏实,打官司吧,又担心合同不是自己的名字,官司打不赢,对方再将房子要回去,那么就损失大了。就这样,10年时间就在李先生的矛盾、纠结的心情中度过了。
2011年8月,李先生在多方走访后终于决定走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番斟酌后选择了西政律师事务所的曲学松律师。曲律师认为虽然房产买卖合同是王先生和宋女士签订的,但李先生能够证明自己支付了购房款,自己对诉争房屋进行了管理和使用,自己才是诉争房屋的实际的购买人,那么就符合民法理论中的“隐名代理”的特征,也就是说王先生代理李先生买房,王先生只是代理人,所以购买诉争房屋的一切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李先生承担,李先生有权利要求出售方宋女士和代理人王先生配合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李先生就委托曲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经法院做工作达成了调解协议:诉争房屋归李先生所有;宋女士协助李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宋女士未配合过户,李先生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法官在短时间内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管局强制过户。
李先生日前终于拿到了等了十年的房产证。YMG记者李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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