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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起不大的交通事故引起全国关注,烟台市一位律师依法说案,唤起读者法律的思考, 也说许云鹤案

来源:烟台晚报 2012-02-26 03:08   https://www.yybnet.net/

2009年10月21日上午,天津发生了一起不大的交通事故:一个违章翻越护栏的老太太倒地,旁边停着一辆轿车。老太太称车辆撞她导致腿部骨折,司机不承认撞人。2011年6月16日一审判决司机承担40%赔偿,计10万余元后,此案突然发酵,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几乎成为2011年最有影响的民事案件。随着2012年1月19日二审宣判,所有舆论似乎戛然而止。这就是天津许云鹤案。案件结束了,但这起案件的异常现象很值得大家研究和思考。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曹洪涛律师就本案提出自己的观点,以供大家参考。

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

此案令所有人纠结的是许云鹤到底撞了老太太没有,各媒体与网络对此案的关注都集中此处,常人理解如撞了,许云鹤该赔,该全赔。反之不赔,一分也不该赔。这个事实非常重要。但此案有个问题就是双方各执一词,我们不知谁在撒谎。各方的证据均不是直接证据、原始证据。支持许云鹤的证据是车辆检验报告———无法确认车辆与人体有接触。但现实中车辆与人体接触并不必然留下痕迹,轻微的撞击或擦碰导致行人摔倒致伤也可能在车辆上不留痕迹。基于以上原因,事实可能永远无人知晓。这里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认定的是有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而并非公众眼中的真实事实。

举例说,当事人诉讼的主体资格如自然人必须出具身份证明,如无身份证明就无法认定主体资格,即使本人到庭也不行。人坐在法庭上是一个事实,但他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听起来匪夷所思,换种说法就能理解:法院判决不可能写“原告,自称某某,男,50左右,住址不详,”这就是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在事实无法还原的前提下,法院有权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法律事实的情况下判决,故天津一中院认定许云鹤撞人,并维持一审原判是有法律依据的。

这算是交通事故吗?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网友、媒体对此案一审判决的诟病,主要集中在不能认定车辆撞人却认定是交通事故上。显然交通事故的定义没有事故双方必须接触的字样。就是讲即使车辆未接触老太太也可认定为交通事故。实际上我们身边发生过许多未接触的交通事故。如违章变道将他车别到路边,为躲避紧急情况措施不当翻车。这些都被认定为交通事故。此次中院判决直接认定许云鹤车辆撞人,可能也是避免对于未接触是不是交通事故的歧义出现。

应该赔偿多少合适?

老太太总损失额为11万多,而两审判许云鹤承担40%赔偿,最终判决许云鹤赔偿10.8万元,许多人都不理解,明明赔40%应为4万多一点,为何要赔10.8万元?两审法院都算错了?其实这是根据交强险赔偿原则计算的。按照交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赔偿应由第三者强制保险在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担。

以此案为例,简而言之交强险限额为12万,可赔标准为10万,余额由双方四六开。而许云鹤的问题是没买交强险,那10万应由交强险赔付的金额无人买单。按标准应得到10.8万元赔偿(包括10万元交强险)的老太太不能因许云鹤未买交强险而减少。故许云鹤要为交强险的保险额买单,所以要支付10.8万元。因未购买交强险而承担交强险应赔份额,是全国交通事故赔偿的一致做法,烟台也一样。这里律师提醒读者,驾车不购买交强险,不仅面临交警双倍罚款,出事故还要负接近全责的赔偿,得不偿失。

案件中的媒体作用

一个稍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小案,为何会家喻户晓?源于许云鹤的一个帖子“助人为乐,反被讹十万…”拨动了国人敏感的神经,网络海量转载,继而媒体铺天的报道,事件由一个交通事故转变成了道德问题大讨论,各种“专家”粉墨登场,各抒己见。在提到此案时大多会说许云鹤如何被赖,似乎事实已确定老太太讹人,而人民法院帮助了她。但有没有人想过:假如许云鹤撒谎会咋样?从诉讼角度当事人可以有自己的主张,可以说自己认为是真实的话。但在法庭之外,特别是面对媒体时讲话要负责任。舆论监督向来都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媒体报道要尊重事实,仅听一家之言作出倾向性报道可能要承担责任。现在有个现象“看热闹不怕事大”,追逐热点是新闻报道常态,但客观公正的报道案件是媒体的责任。

二审宣判后,所有媒体均没有支持许云鹤的报道出现。这是因为他们知道终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许云鹤撞人。如再有“讹人”的报道可能要承担侵犯名誉权之责。由此看来公正报道“非不能也,是不为也!”

通讯员未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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