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李京兰)街头的食品摊贩方便了很多人的就餐问题,可食品卫生状况一直让人担心。昨日,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山东省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从5月1日起,烟台市对所有的食品摊贩进行备案,启用《餐饮服务备案证》,并对摊贩的食品安全问题加大管理力度,确保让市民吃得放心。
从业人员佩带健康证
餐饮摊贩实行备案管理,经营中悬挂《餐饮备案证》、佩带《健康证》、采取有效消毒措施、应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索证索票,建立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姓名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台账记录。
餐饮摊贩应在所在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划定的区域、规定的时段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场所应具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或具备能够提供饮用、洗手和洗刷餐具用水的容器设备。
餐饮摊贩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餐饮摊贩从业人员应参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加工后到食用不超2小时
餐饮摊贩经营期间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餐饮摊贩备案证明,张贴签订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从业人员应随身携带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应采取措施避免食物腐败变质,避免交叉污染,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提倡使用洗净、切配好的半成品现场加工。
提供的食品应烧焦煮透,食品加工后到食用不得超过2小时。应向消费者提供消毒合格的餐饮具,提倡使用集中消毒单位提供的餐饮具,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操作前应洗手、消毒。
禁止采购使用以下食品:用非食品原料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和肉类制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就餐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餐厨垃圾应及时收贮,做到日产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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