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董方义通讯员张立新)2月6日,一辆营运大客车酒驾追尾三轮车,把贩菜老人撞成植物人。这是去年5月1日“酒驾新政”以来,全市首例酒驾营运大客肇事案件。据市交警三大队办案民警介绍,被撞老人已于3月2日不幸离世。犯罪嫌疑人周某,因酒驾营运大型客运车辆肇事涉嫌交通肇事罪,昨天已由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即将提起刑事诉讼。同时,按照《交通法》第九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周某还要被处以吊销驾驶证,并且终生禁驾,不得再取得驾驶资格的行政处理。由此,周某不仅是去年5月1日“酒驾新政”以来,全市首位酒驾营运大客肇事被刑拘的司机,也是今年以来,烟台市终生禁驾第一人。
2月6日早晨6:05,机场路五菱汽车专卖店对面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其时,一辆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在前方行驶,其后一辆从桃村开往青年路汽车站的线路客车同向行驶,在此处,客车前部与三轮摩托车右后部相撞,致三轮摩托车人仰车翻。
接警后,市交警三大队事故民警迅速赶到现场,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已被送往医院抢救,不少蔬菜散落一地。民警赶到医院,得知伤者是一位老人,伤势严重,医生正在紧急抢救。
办案民警迅速兵分两路,一路民警对客车驾驶员周某展开调查,发现其有酒驾嫌疑,经抽血化验,其体内酒精含量为70mg/ml,显然属于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原来,周某37岁,是牟平观水人。前一天晚上,周某和几个朋友在饭店聚会,喝了不少酒。6日一早,周某驾车拉着售票员,从桃村赶往青年路汽车站,途中拉了一名乘客。行至事发地点时,由于注意力不集中,发生此次事故。
同时,另一路民警根据伤者手机里保存的联系电话,联系到伤者的两位在东北的堂兄弟。据透露,伤者叫王某某,是内蒙古人,他没有父母和妻子,只有个33岁的儿子王某。在儿子7岁时,妻子离家出走,王某某独自一人把儿子拉扯大。后来,儿子离开内蒙古,长期在烟台生活。6年前,王某某也来到烟台投奔了儿子。没想到,儿子不学好,在驻烟几所大学盗窃电脑等物品,于2007年被判有期徒刑10年。
民警迅速赶到监狱,找到了伤者的儿子王某。王某介绍,父亲来烟台后,在上尧村租房居住,每天早晨到黄务果蔬批发市场贩些菜,到南尧市场售卖,赚一点生活费。
事发后,伤者王某某处于植物人状态,3月2日不幸去世。
《交通法》相关新规
去年5月1日起,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大大增加了对酒驾、醉驾的惩处力度。
其中,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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