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史崇胤通讯员肖翔)原本是一对比翼双飞的鸳鸯,能一起吃苦赚钱,却不能共同享福。妻子王某怀疑丈夫李某“出轨”,为在法庭上取得证据,妻子寻找录音、跟踪丈夫行踪,可谓煞费苦心,而丈夫却死不承认自己有外遇,并且将房产转移,最终双方对簿公堂。近日,芝罘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最终判决将房产归女方所有,孩子归女方抚养。
李某和王某是大学同学,可谓郎才女貌,在学校时就是同学们羡慕的对象。毕业之后,双方都在烟台定居,经过多年的打拼,两个都事业有成,随之两人成家立业,婚后育有一子。此时,他们二人的经历真可谓让人羡慕,三处房产、四辆汽车、自己的公司。
正当两人的事业和家庭蒸蒸日上之时,妻子王某发现了一丝不对劲,丈夫李某经常因琐事与其争吵,并且经常不回家。王某开始怀疑丈夫有外遇,并且经常跟踪丈夫的行踪,最终有一天,王某发现丈夫来到一处居民楼。并且屋内只有一名张姓女子,虽然没有抓住什么把柄,但是王某要求丈夫立下字据,从此与张姓女子断绝往来关系。
经过此事,李某开始收敛了很多,经常回家照顾孩子。但是,好景不长,没过半年,李某频繁的电话再次引起妻子王某的怀疑,王某开始关注丈夫的电话录音,并经常查询丈夫的通话清单等。当2010年3月份,王某和孩子在外游玩时,王某突然接到一个陌生女子的电话称,王某的丈夫在其住处,让其赶来。
王某赶到之后发现,其丈夫正与该女子发生争吵,而该女子就是张某。张某称,李某因为见其有新男朋友就莫名其妙的来发火。而李某却坚称,是因为业务往来发生纠纷。
最终,夫妻双方的关系难以维持,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
然而,经调查,夫妻双方的一处房产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李某已经转卖给他人。经芝罘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与他人同居,但可以证明被告对双方离婚是有过错的。其次,被告李某于领取起诉状后不久,就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卖房产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且不能合理说明款项的去向,故认定被告系转移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判决:准予两人离婚,考虑到孩子由女方抚育,故判决本案中涉及的另一处房产全部归原告所有,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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