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晚报》日前曝光了2011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其中有这样一条———烟台39家网吧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网吧电脑上复制《三国群英传Ⅴ》、《三国群英传Ⅵ》,侵犯了著作权,根据规定,应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笔者认为,这是保护知识产权之举,打击侵权,有理。
网络游戏不仅涉及到知识产权,网络里的武器装备等还涉及到财产判定的问题呢!就在前几天,财经名嘴、央视《今日观察》评论员刘戈接受媒体采访时就炮轰国内首例网游账号公证服务,称“虚拟财产不是财产”,外界不应在虚拟财产保护上“浪费时间”。我不同意刘戈的意见,虚拟财产不仅是财产,反而还当立法保护。
首先,网络游戏凝聚了创新智慧,这毋庸置疑,而玩家在玩的过程中,使用的恰恰正是这部分智慧。尤其,里面的虚拟的武器装备,对玩家来说,既有使用价值,又有交换价值,因而说是个人财产,并不为过。要知道,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往往为取得更高战绩付出很多精力和金钱,而玩网络游戏本身,也不仅为个人愉悦,有时候,是玩家作为一种消费者在合法使用自己的权利。
虽然,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民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不属于现有的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但春康认为,玩家的虚拟武器成为一种个人虚拟财产存在,乃是个人用金钱和努力换来的,理应得到尊重和维护。而个人网络虚拟财产被商家“恶意”删除的事件,则显示出商家的“自我意识”与高高在上的思维,而并未将玩家作为一种合法消费者平等看待。
其次,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这其中的“合法财产”也并没有指出“必须是实有财产”,换言之,法律也没有明确否定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存在。那,虚拟财产究竟是不是个人财产?作为游戏的商家有没有权利将玩家的虚有财产“化为乌有”呢?
很显然,若根据宪法精神引开去,无论哪种财产都当得到保护。当然,一些虚拟财产失窃案,已经凸显出我国法律在个人财产划分与保护方面的“盲区”。也正由于法律上对虚拟财产没有硬性规定,即使玩家的虚拟财产被盗报了案,执法机关执行起来必然难度加大。加上,网络游戏的私产被盗,基本还达不到新《刑法》中规定“互联网犯罪”的程度,这样直接导致出现了很多玩家在丢失虚拟财物后投诉无门的现象。
因此,春康在此强烈建议,相关部门当尽快制订出相应法规,以此保护网民的相关权益和虚拟财产权。对网络游戏商家来说,作为独立的主体,也当配合法律采取相应的行动,如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个人虚拟财产管理制度,如通过银行实名汇款制,保证玩家的真实存在性等,目的就是保障玩家的正常合法权益。毕竟,虚拟财产也是财产,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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