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孙致霞通讯员魏文彬)宋某到某公司工作,单位从2010年9月后不给宋某缴纳社保费。之后,宋某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但公司却不给其支付相关的工伤待遇。日前,在开发区劳动仲裁委的调解下,该公司支付了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2008年8月11日,宋某到开发区某公司从事焊接工工作。2008年8月1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1年8月10日。公司为宋某缴纳了自2008年10月至2010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自2010年9月之后,该公司再也没给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3月28日,宋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于2011年10月18日经当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1年10月26日,宋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10级,生活障碍自理程度为无生活自理障碍。宋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1天。宋某要求公司支付相关工伤待遇时遭拒绝,于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
开发区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全部由某公司承担。
关于宋某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依照上述规定,参照《关于将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烟人社发[2011]89号)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烟台市境内每人每天15元,宋某住院11天,据此某公司应支付宋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5×11=165.00元。
本案中,该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理应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在仲裁委调解下,该公司支付了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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