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夏丹通讯员孙朝光迟宏巍史纪元)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全市范围内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三项待遇标准提高。
自2012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此次调整三项待遇的具体标准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55元、245元、235元、225元;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标准分别按烟台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115元的50%、40%或30%确定;工亡职工供养的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90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增加的三项待遇5月底前将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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