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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参保县市区就医只报销90%, 烟台市出台医保新规,未获准———

来源:烟台晚报 2012-05-18 02:1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YMG记者夏丹通讯员王传浩)记者昨日获悉,《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试行办法》和《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出台,未经批准在非参保县市区就医,享受正常报销待遇的90%。

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即时结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住院费用结算,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结算。住院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即时结算。

未经批准在非参保县市区就医,享受正常报销待遇的90%

参保人员到市域范围内非参保县市区就医的(市辖区参保人员在市辖区范围内就医除外),应到参保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非参保地就医手续。参保人员经批准到非参保县市区就医的,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

参保人员未经批准在非参保县市区就医的,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参保人员先行自付10%后,剩余部分按规定予以支付。“也就是说,未经批准在非参保县市区就医,只享受正常报销待遇的9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有关工作人员如是说。

城镇职工个人账户金按月计发,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按年计发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个人帐户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及门诊购药,实行专款专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纳入社会保障卡统一管理,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就医购药。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确定的标准,按月为参保人员计发个人账户金。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每年发放一次。

用人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在职职工个人帐户金暂停发放,补缴后予以补发。参保人员死亡后,自次月起停发个人帐户金。因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减少手续,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归并医疗保险基金。

每年1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自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扣除大额救助金;无个人账户的,每年1月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代扣代缴。

个人账户金的

划入和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标准按月为每名参保人员划入个人账户金:

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在职职工月划入额=本人月缴费工资×2.3%;

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在职职工月划入额=本人月缴费工资×2.7%;

45周岁以上在职职工月划入额=本人月缴费工资×3.4%;

退休人员月划入额=本人年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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