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烟台晚报联手96110共同打造的市民法律服务平台再次启动,近日,君孚律师事务所孙良斌、君辰律师事务所张顶良、同济律师事务所王智光、古名君律师事务所陈文涛、途成律师事务所张伟、信谊律师事务所姜兆亮共同做客96110,免费为广大市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市民疑惑。
YMG记者徐鲲
没到上班时间受伤也算工伤
芝罘区的王先生在某工厂上班。一个月前,王先生提前半个多小时到达厂区,在对操作的机器进行预热的过程中,不慎将手指轧伤。但厂领导却认为王先生不是在上班时间内受伤,不能算工伤。王先生咨询: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工伤?应当怎么办?
陈文涛律师答复: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情形的规定,王先生的情况属于“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厂领导的答复是错误的。
公司无法举证只能认定为工伤
修先生是一家公司的电焊工,今年2月在公司从事焊接工作时,铁屑飞进了修先生的右眼中,他当时没太在意,继续工作,到傍晚下班时右眼开始疼痛。第二天他到医院取出直径0.6毫米的铁屑。修先生申请认定工伤,但公司说他有可能是夜间在外面承接焊接业务,无法证明就是自己在公司工作时受的伤。修先生表示,自己确实有时在外面接点焊接活,但当晚肯定没有接活。他询问律师这种情况自己应否认定为工伤?
王智光律师答复:修先生的情况涉及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问题。根据新《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修先生如果认为是工伤,但无法证明自己眼睛是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公司不认为是工伤,但也无法证明修先生不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在修先生已提供工伤事实的情况下,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应当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在公司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修先生右眼的伤害为工伤。
赡养老人是义务签协议无效
孙女士的公婆在农村,丈夫是家中老二。前些年,在村领导的召集下,老人跟兄弟俩签订过一份协议:老人由大儿子赡养,将来房子归大儿子所有,小儿子不用赡养老人。后来,孙女士的公公过世,婆婆要求小儿子尽赡养义务,而且拒绝将房子分给小儿子。孙女士咨询说,他们已经在村里签过协议了,是否必须赡养老人,而丈夫将来是否有权利要房子?
张伟律师答复:老人名下的财产有权通过遗嘱、遗赠等形式分给任何人。协议当中,老人把房子给了长子,是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孙女士的丈夫没有权利请求继承权。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排除,因此协议当中关于孙女士的丈夫不再赡养老人的约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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