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刘洁通讯员王凯)今年4月,烟台市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试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统计数据表明:从4月1日试运行以来,全市共有71787辆机动车接受环保检验。从10月1日起,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正式实施,届时,没有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区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在取得机动车环保标志后,应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标志副本应随车携带。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禁止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依照《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或者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将依法收缴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区环保局工作人员提醒,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时,需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进行检测,对新购车辆(在购置车辆到第一次车辆年审前5个月时间范围内),可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大绿本)和行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到市车管所或机动车尾气检测站直接领取环保检验标志即可,联系电话6728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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