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致霞通讯员宗明)到单位打工,单位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职工因单位无故停发工资辞职。日前,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做出裁决:单位支付职工欠发的工资9000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000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元。
于某反映,2012年9月24日,他到南京一家工贸公司工作,实际工作地点在烟台,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工作期间,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1月起,单位在空白合同签字,为其缴纳保险费。2013年4月22日,因单位停发了3个月工资,他以书面形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邮递给单位。之后,于某将单位诉至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庭审中,单位辩称,于某到单位工作后,双方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满后,与第三人订立《委托代理服务合同》,单位每月将于某的社保款项汇入受委托的第三人烟台某人力资源公司,单位委托该公司于2013年1月1日与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保费。于某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涉嫌侵吞公司资产,私下买卖,严重违反单位管理制度,并于2013年4月1日起无故旷工。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对于某做开除处理。单位已委托第三人与于某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也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告知于某。于某认可因涉嫌侵吞公司资产问题,未解决拖欠的工资问题。
庭审中,第三人也辩称:第三人与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于某不在第三人处工作。单位与第三人订立《委托代理服务合同》中约定,南京公司单位承担员工劳动关系期间一切风险和责任。
经审理查明,南京公司与第三人订立《委托代理服务合同》,2013年4月22日因单位停发3个月工资,于某离职。南京公司共拖欠于某2013年1月至3月工资9000元。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南京公司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对于某及第三人的当庭主张及证据提出抗辩意见,承担不利后果,故劳动仲裁委对于某及第三人的主张及证据给予采信。单位未支付于某2013年1月至3月工资,根据《劳动法》规定,对于某要求单位支付工资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予以支持。于某因单位停发工资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某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劳动仲裁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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