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任雪娜)昨日,烟台市发布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为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烟台市以2015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4363元为基数,确定今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其中,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13%;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8%;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3%。
烟台市要求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经营状况、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以及人工成本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当围绕基准线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不应突破上线(预警线);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较困难、持续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或低于下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亦可暂不增加工资,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烟台市最低工资标准。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应严格执行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享受财政补贴及上年度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国有企业,工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基准线;其他国有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均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企业应当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188号),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的方式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向全体职工公示。企业应按照公示后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增加职工工资,主动接受企业工会及职工对执行情况的监督。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合理确定管理人员(中层及以上人员)与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实现普通职工与管理人员工资同步增长。应当重点提高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一线职工的平均增资幅度不应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增资幅度。
企业应于2016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有主管或监管部门的企业,应先经主管或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上报备案。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情况将列入劳动监察书面审查范围,并作为评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的必备条件。对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逾期未备案的企业,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各级工会组织将加强对企业工会的监督指导,督促企业工会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指导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促进职工工资正常合理增长。工会组织不健全的企业,职工可以推选代表,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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