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9日以来,全国各级司法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等法律规定,严厉打击和惩处了一批“***”等邪教组织犯罪分子,惩罚了邪教骨干,教育和争取了绝大多数群众,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劳教制度的废止,《刑法》第三百条已不能完全适应办理邪教犯罪案件的需要,宽严度不够科学,惩治打击不力,致使邪教违法犯罪活动呈抬头之势。今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条予以修改,加大了打击邪教的力度,成为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利器。
一、《刑法》第三百条修改内容
旧的《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新的《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新旧条文相比较有五大变化
(一)提高了法定最高刑《修正案(九)》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对于邪教组织犯罪,依照之前规定,即使情节特别严重也仅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但是现在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加大了对邪教组织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
(二)增加了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
旧法没有相应财产刑,而实践当中,在“***”、“***”等各种邪教组织中,几乎都有骗取信徒钱财的行为,这些钱财成为支撑邪教组织运行的物质基础,对相关犯罪不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容易导致这些钱财继续为邪教分子所用,难以通过个案产生更全面的打击效果。
(三)增加了数罪并罚的规定
对利用邪教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予以数罪并罚。不少邪教分子利用教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但旧法规定,在构成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的前提下,如果还构成强奸罪或者诈骗罪,分别依照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通常说的“择一重罪处罚”。而《修正案(九)》则规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增加了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罚规定
《修正案(九)》把旧法“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改为“致人重伤、死亡的”。将致人重伤也纳入处罚范围,加大了对邪教组织的打击力度。
(五)降低了对涉邪教犯罪的处罚下限
《修正案(九)》在旧法的基础上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规定与旧法相比更为全面,解决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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