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形式,是社会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270号令)、《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及《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批复》(烟政函〔2015〕6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1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征收对象
市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直及芝罘区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省、外地驻市区单位,在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及芝罘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缴纳社会保险的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用人单位。二、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计算公式为: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芝罘区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50050元×80%;没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每人/年600元核定应缴保障金数。三、征收办法
1.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请于9月15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菜市街46号,烟中宾馆附楼)四楼残联窗口进行年审确认,再按缴款通知书核定数额到地税部门缴纳。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将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市地税局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人数,直接核算并足额征收应缴纳的保障金。
劳务派遣(人事外包或人力资源等性质)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派遣单位承担。
2.在市地税局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残联窗口进行年审确认并缴纳。3.年审材料(1)用人单位2014年12月份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原件和复印件、2014年4、8、12月份原始会计凭证(内含职工工资表)。(2)在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第二代)及复印件(第一页和第二页)、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开具的《2014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明细表》(残疾职工部分)原件。(3)同一系统(集团)需要统一年审的用人单位(必须是同一法人代表),还需携带所有年审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劳务派遣(人事外包或人力资源等性质)单位,另需携带本单位及用工单位明细表(单位名称、地址、人数、联系方式等)和协议(合同)的复印件。四、缓免缴条件
1.符合缓、免缴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免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烟残联〔2002〕24号)文件要求,备好证明材料送市行政审批中心四楼残联窗口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2.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4〕75号)要求,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符合条件的单位,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2014年12月份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原件和复印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残联窗口填写《烟台市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经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五、处罚措施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将依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27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加处滞纳金。咨询电话:6631575。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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