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任雪娜)小小考试中心报账员,通过虚开、虚列发票,冒充领导签字报销,先后15次共套取公款24.5万元。日前,开发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被告人高某,原任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考试中心报账员,今年1月26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4月24日,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某犯贪污罪向开发区法院提起公诉。高某在任开发区人力资源考试中心报账员期间,于2011年3月至2014年11月间,利用其负责单位财务票据管理的职务之便,采取虚开、虚列发票,冒充领导签字报销的手段,先后15次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报销套取公款,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245350.4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主动投案,其家属退还全部赃款。开发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受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贪污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其已退清了全部赃款,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高某减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行五年零三个月。被告人高某所退赃款人民币245350.4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收缴单位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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