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任雪娜通讯员刘国军)银行没有征得信用卡用户同意,擅自开通信用卡增值服务业务,导致产生了包括增值服务费在内的透支款3520.43元。日前,因某银行烟台分行不能证明开通增值业务经过用户同意,也不能明确增值服务费外的具体透支款数额,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009年9月,杨某在某银行烟台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绑定了一张个人贷记卡,卡中没有注明单项增值服务费。10天后,银行将杨某在该行的个人贷记卡连同信用卡一起邮寄给了杨某。之后,杨某一直按时还款。令他没想到的是,不久前他接到银行要求其偿还滞纳金的通知。杨某询问后才知道,自己的信用卡被开通了单项增值服务项目,每季度都有相应服务费。
该银行在庭审中诉称,从2009年9月21日截至2012年5月17日,杨某拖欠本金2277.32元,利息1036.49元及费用206.62元,请求法院判令杨某偿还这笔共计3520.43元的透支款,包括单项增值服务费、POS消费、超限费、利息、滞纳金。而杨某认为,信用卡收费项目里没有单项增值服务费,且银行为他的信用卡开通增值服务业务也没有经过用户本人同意,因此拒绝缴纳滞纳金。该银行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开通单项增值服务业务事先经过杨某同意。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该银行主张的透支款共计3520.43元,其中包括单项增值服务费,但银行不能举证证明其开通该单项增值服务业务事先已征得杨某同意,且在信用卡收费项目中并无此项业务收费,所以杨某不应承担单项增值服务费及因未交纳此费用产生的滞纳金。
此外,银行方面也不能明确扣除单项增值服务费外的透支款明确金额,也不能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因此银行方面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芝罘区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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