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YMG记者张韬通讯员宋继宝衣春霖)日前,姜某受刘某雇佣在牟平区寇家疃村碑南侧拆除承托高压线的跨越架,姜某在将拆除的跨越架的钢管往下传递过程中不幸被附近的高压线吸住,触电受伤,致手部七级伤残,遂起诉至牟平法院,要求刘某及烟台某电力公司、烟台某建筑安装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为,带电线路跨越架的搭设及拆除存在周围高压线危险因素,该工程应属电力施工工程的附属工程,故涉案工程应需具备相应电力系统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
本案被告烟台某电力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烟台某建筑安装公司进行施工,该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刘某,后刘某雇佣姜某进行施工,姜某在施工过程中触电受伤。
法院认定刘某对姜某遭受损害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比例,合计23万余元,剩余20%的责任,由姜某自行承担。另外,根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烟台某电力公司、烟台某建筑安装公司均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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