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邪教分子采取污损人民币的方式进行反动宣传,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而且触犯了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种反法律反社会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人民币的形象不容破坏,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自觉抵制“***”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日常生活中注意拒收和不使用此类污损人民币,一旦收到此类人民币要尽快到就近银行网点进行兑换。如发现有在人民币上涂印反动内容的可疑人员,要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各银行网点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提高服务意识,按规定及时无偿为群众兑换此类污损人民币。
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坚决同“***”邪教分子利用人民币进行反动宣传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实际行动维护人民币的形象,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为烟台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烟台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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