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圣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即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一)营业税金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1.你单位2012年8~12月份隐匿建筑安装收入1700000元,2013年1~12月份隐匿建筑安装收入11491665元,2014年1~12月份隐匿建筑安装收入3724512元,2015年1~2月份隐匿建筑安装收入1250000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营业税544985.31元,其中:
2012年8月~12月:1700000×3%=51000元;2013年1月~12月:11491665×3%=344749.95元;
2014年1月~12月:3724512×3%=111735.36元;
2015年1月~2月:1250000×3%=37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51号)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8148.98元,其中:
2012年8月~12月:51000×7%=3570元;
2013年1月~12月:344749.95×7%=24132.50元;
2014年1月~12月:111735.36×7%=7821.48元;
2015年1月~2月:37500×7%=2625元.
(二)印花税
你单位按照建筑安装收入金额的100%核定征收建筑安装收入合同的印花税。2012年度隐匿建筑安装收入1700000元,2013年度隐匿建筑安装收入11491665元,2014年度隐匿建筑安装收入3724512元,2015年度隐匿建筑安装收入125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印花税5449.85元,其中:
2012年8月~12月:1700000×0.03%=510元;
2013年1月~12月:11491665×0.03%=3447.50元;
2014年1月~12月:3724512×0.03%=1117.35元;
2015年1月~2月:1250000×0.03%=375元.
(三)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12-2014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2012年隐匿建筑安装收入1900000元、2013年隐匿建筑安装收入30116665元、2014年隐匿建筑安装收入7899512元,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98323.54元,其中:
2012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900000*8%*25%=38000元;
2013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0116665*8%*25%=602333.30元;
2014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899512*8%*25%=157990.2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处应缴未缴的营业税544985.3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148.98元、印花税5449.85元、企业所得税640333.30元一倍的罚款:1228917.44元,其中:
营业税罚款:544985.31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38148.98元;
印花税罚款:5449.85;
企业所得税罚款:640333.3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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