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YMG记者孟宪臣)记者昨天获悉,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明确指出,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市民可于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通告”指出,遇重要节日、庆典,需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违禁将受到怎样的惩处?“通告”指出,自2月1日起,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区域。芝罘区:全境。福山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区福山园、清洋街道、福新街道。莱山区:莱山经济开发区、莱山街道、解甲庄街道、初家街道、黄海路街道、滨海路街道。牟平区:牟平经济开发区、宁海街道、文化街道。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莱山街道、古现街道。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境。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境。
二、限制燃放时间。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市民可于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
三、遇重要节日、庆典,需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本通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新闻推荐
晨报讯(YMG记者)22日下午,烟台鲁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先生来到莱山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办公室,给工作人员送来锦旗:“心系大学生,情暖创业路。”回顾自己的不...
烟台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烟台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