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出台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开校车须有三年准驾车型驾龄,校车可走公交车道。昨日,记者探访市教育部门获悉,目前烟台市尚未收到相关文件,但有关人士表示,“将会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YMG记者姜晓
山东首为校车安全立法,司机不能“刚出炉”
记者了解到,这是山东省首次针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地方立法。《办法》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不超过六十周岁;无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等。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运载学生,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等。此外,《办法》还明确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体系,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目前,《办法》中的不少规定烟台市已经在执行,下一步,烟台市将按照规定,进一步规范校车安全管理。
烟台近千辆校车有望驶上公交车道
据了解,在烟台市,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适龄入学儿童大量减少,上学半径逐渐拉大,农村学生“上学远、交通难”的问题日益凸显,配备校车成为必然选择之一。2012年,烟台将为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列入政府为民服务实事,全市共购置或统筹配备标准校车920辆,每天为8万多名农村中小学生上下学提供校车服务。
然而近年来,在一些地区依然存在大量未取得使用许可非法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车辆,拼装车、超载车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事故频发,这也使得校车是否安全成为人们长期以来关注和争议的焦点。尤其是2014年11月,烟台蓬莱校车事故,幼儿园雇佣没有校车驾驶员资格的司机驾驶使用没有校车资格的面包车接送学生,致11名幼童死亡。校车安全问题再次引爆,一度成为敏感词汇,为校车立法,对其安全管理作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显得十分必要。
鼓励举报违反校车管理的行为
《办法》称,学校应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校车服务提供者要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须建立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保持平台设施和终端设备完好;随车照管人员维护学生上下车秩序,清点上下车人数,如发现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须制止校车开行;鼓励学生监护人举报违反校车管理的行为。《办法》规定,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体系,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或学校转让、挪用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为与校车安全管理有序衔接,避免管理真空,《办法》还对开通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学生周末上下学接送班车也作出了具体的倡导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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