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烟台市出台《烟台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
YMG记者宋晓娜
救助基金的来源有哪些?
记者了解,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办法》中规定,烟台市建立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市财政部门为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市公安部门为同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由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救助基金的运行管理工作。另外,在县级公安机关也将设立救助基金网点。根据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确定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等。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或者明确无损害赔偿权利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赔偿费用,由赔付人依法缴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纳入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的赔偿费用应登记备案,待明确损害赔偿权利人后依法处理。
救助基金应该如何垫付?
《办法》中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按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这三种情况分别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按照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拨付。
垫付基金如何进行追偿?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追偿,并明确偿还的方式、金额及期限。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或者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人身损害赔偿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另外,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赔付业务时,应及时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联系,优先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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