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YMG记者王轶通讯员全福姚微摄影报道)记者从市交警一大队了解到,由于市区机动车的数量骤增,且市区各信号灯交叉路口右转信号灯一般都是常绿或者黄闪警示控制,也就是机动车右转的时候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随时都可以通行,这就造成行人过街与右转车辆存在交通冲突。为了更好地保证交通畅通,特别是维护好行人通行权和行人安全,烟台交警部门对南大街与西南河路口机动车右转采取一定控制措施。记者了解到,南大街与西南河路的右转红灯设立后,3月份闯右转红灯的违法数量为674起,4月份的则下降至431起。这样的违法数据变化也是说明了机动车在电子警察的监督下,开始为斑马线上的行人让行。在谈到礼让,就必须涉及路权的概念。毋庸置疑,机动车理应为在斑马线通行的行人让行。但除了礼让斑马线之外,我们驾驶员还必须做到哪些让行,想必这就会考住了不少驾驶员。其实在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于机动车让行的规定很明确,那么究竟哪些情况下需要让行呢?交警一大队的民警就结合一下的图片为大家进行讲解。
车辆相遇,减速右行
图片中的道路没有施划中心线,图中的两辆车能够做到自觉靠右侧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坡路会车,下坡让上坡
图片中的两辆车在坡路会车,下坡的一方应该礼让上坡一方。在烟台市区内有很多坡路路段,一大队民警告诉记者,日常中不少驾驶人就没有做到坡路让行的规定,往往是谁先占了路谁先走,这样的做法就存在很大的事故隐患。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环形路口,后来让先行
图片中红色轿车准备驶入环形路口,此时应礼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经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直右车道,耐心等待
图片中最右侧车道为直行、右转车道,第一辆车由于要直行,停在停车线内,后面需要的转弯的车辆需要耐心等待。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款规定: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转弯让直行,右转让左转
图片中白色轿车直行,红色轿车转弯,此时,红色轿车应让白色轿车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款规定:在没有方向指示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监控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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