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高少帅)昨日,从市政府办公室传来消息,8月1日起,烟台市正式实施《烟台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对各县市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PM2.5、PM10污染物浓度年均值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县市区,市级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县市区(包含烟台开发区、高新区,不含昆嵛山保护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市、县分级筹集。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原则,以各县市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平均浓度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的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考核数据采用烟台市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烟台市环境空气质量通报》、市环保局官方网站发布。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对各县市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有关县市区向市级交纳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县市区。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按公式对各县市区考核并计算补偿资金:PM2.5、PM10、NO2、S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15万元/(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以百分点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10万元/百分点。
县市区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0%]×15万元/(微克/立方米)+(本年考核季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上年同季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10万元/百分点。
PM2.5、PM10污染物浓度年均值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县市区,市级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各县市区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本辖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各县市区应当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备案。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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