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对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在我大队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车辆予以公告,请当事人携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有效证件到我大队接受处理。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仍不来接受处理的,福山交警大队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理。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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