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于思玮YMG 记者尹琳)昨日,记者从芝罘区法院获悉,一名被执行人侯某某由于纳入失信名单后生活受限,已于近日主动联系芝罘区法院执行法官,要求来院履行义务,还清欠款。
2007年8月3日晚10时许,侯某某在其女友肖某的租房处,因琐事与张某某、于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厮打,侯某某在逃离后又伙同他人持砍刀、铁棍等凶器返回上述地点,将张某某砍伤,致其后枕部有1处长达12厘米的裂伤,深达骨质,部分颅骨翘起,背部有1处长度为4厘米的裂伤,深达肌层。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头部所受损伤属轻伤,背部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2009年9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了调解,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及其父母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侯某某及其父母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5000元,余款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
然而,调解生效后,侯某某却迟迟未能履行义务,张某某便向芝罘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由于长期联系不到被执行人,其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查封,执行干警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最近由于交通出行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侯某某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执行干警表示要履行义务。11月27日,在芝罘区法院内,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侯某某一次性将所欠案款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最高人民法院健全信用惩戒的重要举措,存在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等情形的被执行人将被依法纳入该名单,被纳入该名单后将在乘坐飞机、高铁、办理贷款、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多方面受到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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