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汽车交易市场昌盛车行欲购买1辆白色尼桑天籁牌二手车。其通过烟台瑞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公司)提供担保,使用虚假的收入证明向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幸福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幸福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人民币11万元用于购买该车。但在贷款办理期间,其付清了全款将该车提走并变更登记至其名下,车号变更为Y*****号。工商银行幸福支行发放贷款后,瑞华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将贷款本金92000余元转至孙某某的账户上,孙某某将鲁Y*****号车辆登记证书交给瑞华公司用作抵押。被告人孙某某获贷款后,用于偿还个人赌债及赌博等。2014年2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补办了Y*****号车的车辆登记证书,后又将该车抵押给王吉业用于借款。至期,因未能偿还借款,其将该车过户给王吉业,后该车被出售。贷款至期,被告人孙某某未如约偿还贷款,由瑞华公司代其向工商银行幸福支行偿还贷款。其明知工商银行幸福支行和瑞华公司向其索款仍更换手机号码及逃往外地躲避。
被告人孙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缓刑,与前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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