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芝罘融媒记者 李淼 通讯员 张柱涛)近日,区卫计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某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为其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收件人及签收日期处空白,不能明确该报告的收件人及签收日期,需复查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也不能在合理日期内得到落实,存在职业健康隐患。
执法人员随即对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该项工作对预防职业病的产生有重要的作用,能提前筛查出不适应职业危害岗位的劳动者,避免出现身体的进一步损害。正是因为职业健康检查的重要性,所以必须依法依规开展此类工作。”区卫计监督所执法人员向记者介绍道。
据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守规定,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职业健康检查是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相关机构应规范出具报告,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和措施。区卫计监督所将继续加强执法力度,从严从快打击该类违法行为,为劳动者的健康和用人单位的良好运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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