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烟台12月9日讯(记者秦雪丽通讯员孙洪安王鲁明)日前,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烟台市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办法》所称一般违法行为,是指《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以外的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分为3个奖励等级。一级举报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的;二级举报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三级举报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获取举报奖励需同时符合4个条件,即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并提供关键证据的;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烟台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举报案件罚没金额,同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奖励等级、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计算奖励金额。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低不低于500元。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低不低于300元。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低不低于100元。无罚没款的案件,视情况给予500元以内的奖励。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后,符合《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奖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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