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绍贤浦涵世波YMG记者新国)记者近日从蓬莱获悉,为提高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蓬莱市从去年11月起实施《蓬莱市企业职工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在烟台率先实施企业职工补充工伤保险。
《办法》实施后,蓬莱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雇工)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参保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且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由保险公司按以下标准给付补充工伤补偿金,补偿标准按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上一年度烟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依据计算:五级伤残赔付44个月,六级伤残赔付38.4个月,七级伤残赔付32.8个月,八级伤残赔付27.2个月,九级伤残赔付21.6个月,十级伤残赔付1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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