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李珑通讯员蓬法宣)记者昨天获悉,本月开始,蓬莱市人民法院将开展长达半年之久的打击处理扰乱司法诉讼行为活动。在法庭上大声喧哗、私自挪用法院冻结资产等行为都在本次打击处理之列,情节严重者可入刑。此类行动在全国司法系统也属首创。
有钱拒不执行:判刑!
程某夫妇与朱某合伙经营貂场,后来两家发生纠纷,无法继续履行合伙协议,双方因合伙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发生纠纷。2009年7月,朱某将程某夫妇起诉到了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双方对合伙纠纷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法院判决程某夫妇给付朱某合伙经营期间的各项费用30万元。
2009年9月,该案进入到执行程序后,法院查封程某夫妇黑貂一宗,允许出卖,价款交到法院,但程某夫妇将黑貂及貂场资产变卖后未履行义务就到外地躲债了。后公安机关将程某抓获归案,程某之妻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根据法律规定,程某夫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查封财产挪作他用:违法!
2009年3月,宋某与同村马某发生交通事故,宋某将马某致伤,同年8月,法院判决宋某赔偿马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人民币20470元。判决生效后,马某申请执行,宋某一直未履行。2009年10月,法院裁定将宋某价值6000元的葡萄查封,令其将葡萄出售后,将所得价款6000元人民币送交到法院,但宋某将葡萄出售后,拒不执行法院裁定,仍将所得款挪作他用。
宋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宋某案发后与马某达成协议,并已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犯罪情节轻微,最终法院判决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变卖法院查封财产:坐牢!
2009年10月,李某因经营养猪场拖欠玉米款被刘某诉至法院。2009年12月,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判令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刘某货款。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期付款,并于2009年年底至2010年年初将法院查封的可供执行财产变卖,但李某未将所得款项按照执行裁定书的要求交至法院。
李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李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亲属于案发后代为清偿了欠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解决诉讼难执行难:严打!
蓬莱市人民法院院长韩国昌告诉记者,发生在人民法院立案、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过程中,扰乱、妨害司法诉讼和办公秩序的行为都是该院此次活动的打击重点。例如: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行为;诉讼参与和其他人违反法庭庭审秩序,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的行为;被执行人拒绝申报财产或虚假申报财产的行为……“这些都是直接侵害普通百姓利益的行为,导致目前很多案件诉讼难、执行难。”韩国昌说。
此次专项行动中,只要是在司法诉讼过程中有此类行为,无论是发生在审判庭还是其他场所,都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的处罚。对于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下列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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