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10月11日电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11日上午对张帆等五名被告人故意杀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张帆、张立冬被判死刑,吕迎春被判无期徒刑,张航、张巧联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七年。
烟台中院认定,被告人张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张立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吕迎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张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张巧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及张某(张帆之弟,12周岁)均系“***”邪教组织成员。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吕迎春经他人介绍于1998年加入“***”邪教组织,并于2008年始纠合在招远的“***”教徒聚会,宣扬“***”教义。被告人张帆于2007年开始接触并信奉“***”,2008年与吕迎春通过互联网结识,并跟随吕迎春到招远多次参加“***”教徒聚会。2008年年底,张帆在河北省无极县先后将张立冬、陈秀娟(张帆之母)、张航、张某等家人发展为“***”教徒。2009年,张帆与家人移居招远市后,与吕迎春在招远市城区及下辖的玲珑镇、蚕庄镇、齐山镇等多地,秘密纠合“***”教徒四十余名聚会百余次。期间,吕迎春、张帆印制、散发了“***”宣传资料数十册,并利用互联网,先后在境内外网络空间内,制作、传播有关“***”的文章97篇,空间访问量总计17万余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共同残忍杀害被害人吴某某,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吕迎春、张帆、张立冬明知“***”系已经被国家取缔的邪教组织,仍然纠合教徒秘密聚会,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发展邪教组织成员,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均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吕迎春表示服判,不上诉,其他被告人当庭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家属、部分市民、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记者共90余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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