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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男子醉驾无牌摩托车被查获 涉嫌危险驾驶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烟台晚报 2019-08-01 09:26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YMG记者姜春康通讯员刘国兴孙菁)日前,招远一男子驾驶无牌摩托车,醉酒超标两倍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抓。当日14时39分,招远交警大队四中队民警在沟温线玲珑镇沟上村,查获涉嫌醉酒驾驶无牌摩托车的男子方某德,经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9.9mg/100ml。民警依法将其带至招远市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并送至招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9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方某德将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驾驶者的血中酒精浓度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喝酒后驾车行为;驾驶者的血中酒精浓度大于或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驶行为。喝酒后驾车的行为人即便是清醒的,但其对客观事物反应时间出现了延迟,对道路状况的判断敏感力降低,十分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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