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 廉政准则》)和中央、省、市、县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努力引导全社会形成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结合长宁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县正、副科级(或相当于正、副科级)职务的干部。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层及以下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及其子女、亲属的嫁娶;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丧葬;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亲属工作调动、职务升迁、过生日、迁新居、升学、参军、就业等事宜举行的仪式。
第三条 严格控制婚丧喜庆事宜种类和规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严禁大操大办,注重社会影响。
第四条 严禁领导干部或其他人员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网络、公告栏等擅自发布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相关信息。严禁领导干部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婚丧喜庆宴请。
第五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相关规定。领导干部在婚丧喜庆事宜中要严格遵守《廉政准则》相关规定,严禁借机敛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二)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协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三)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四)用公款报销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
(五)用公款送礼;
(六)动用或占用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和设施;
(七)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
(八)其他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措施,加强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操办喜庆事宜,应于10 日前和10日后(不含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下同),分别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喜庆事宜预报告表》和《领导干部操办喜庆事宜情况报告表》,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丧葬事宜办理前,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相应内容,并于事后1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操办丧事情况报告表》,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二)实行承诺制度。领导干部操办喜庆事宜实行承诺制度。领导干部操办喜庆事宜前,写明拟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等信息,并表明遵守相关纪律和接受监督的态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三)完善监督制度。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把执行婚丧喜庆事宜相关规定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民主评议,接受群众监督。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畅通举报渠道。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4622919,4636000)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并适时组织现场督查。
第七条 严肃查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一)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
(二)对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应责令退还,无法退还的,应予以收缴;
(三)对利用职务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侵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制止、不处理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做勤俭节约、倡导文明新风的表率。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新闻推荐
本刊讯(记者熊波)5月23日,为扎实推进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检验三年多来的办宫活动成果,展示农村少年儿童课外活动的风采,长宁县乡村学校少年宫活动交流展示会在古河镇中心小学举行,来自全县17所中小...
长宁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长宁县,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