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贾天亮 记者李升)因强奸罪被判缓刑,又强奸职中学生。 6月11日,刘某被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2011年8月10日,宁县男子刘某因强奸罪被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知悔改的刘某,今年3月14日在宁县某职中附近碰见正在闲逛的被害人张某,遂起恶念,将张某强行拉至沟边一废弃窑洞内,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张某反抗逃脱报警。3月15日,刘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5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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