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子彪)庆阳市西峰区政府原副区长王忠平在担任宁县一乡党委书记期间负责一段公路工程,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报销其购买字画、香包以及虚开的多种发票。10月16日,记者获悉,庆阳中院终审判决,王忠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涉案赃款依法没收。
该案在审理中,王忠平被取保候审,该案经过审理被2次发回重审,检方就判决结果还提出抗诉。环县法院一审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王忠平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宣判后王忠平再次提出上诉,检方再次提出抗诉。
二审认为,王忠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宁县中村乡党委书记期间,利用管理和经手公款之便,采用收入不记账的手段,侵吞公款347081.16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故终审:撤销环县法院原刑事判决,作出以上判决。
案发过程
庆阳中院二审查明,宁县中村乡修筑新堡村至白马庙村砂石路(新白公路),立项总投资220万元,项目由中村乡政府负责实施。2009年1月13日,宁县交通局批准拨付该条公路工程款88万元。次日,时任中村乡党委书记的王忠平安排乡长马某某、党政办副主任勾某某办理拨款。勾某某用赵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在银行办理银行卡一张,宁县交通局将新白公路工程款88万元转入该账户。后由勾某某又从该账户给宁县交通局支付勘测费用14万元,剩余74万元。当天下午,勾某某在中村乡政府将剩余74万元的银行卡交给王忠平。同月19日,王忠平将上述账户中的41万元转入其在银行的个人账户后,分两次将剩余的33万元支付给项目经理赵某某。2009年2月底,王忠平联系原乡长马某某、会计雷某某(已死亡)、党政办副主任勾某某、计生办副主任张某在中村乡政府报销其在职期间账务时,涉及到“新白公路”剩余资金,王忠平拿出曾经购买字画、香包、树苗发票,虚开的烟酒发票、办公用品发票等共6张发票,谎称以上票据是为中村乡争取项目的花费,要求马某某、苟某某、张某在以上票据上签字后,冲销了新白公路剩余资金。
2009年9月20日,王忠平向其个人银行卡内存入现金346500元,该卡余额为346511.63元。2010年1月20日,庆阳市检察院决定对王忠平立案侦查。2010年1月28日,检方将存款346923.25元予以冻结。2010年1月21日,侦查人员在王忠平西峰区政府的办公室搜查出字画、树苗、香包、烟酒、办公用品等票据。同年4月15日,侦查人员从中村乡政府扣押银行卡一张及“新白公路”的相关票据,内有“新白公路”完税发票3张,金额63518.84元。法院认定,王忠平贪污公款数额应由41万元中除去完税发票的金额,共计347081.16元。
新闻推荐
兰州晨报讯(记者魏娟)6月22日,甘肃省高考成绩公布,文、理科三甲也随之出炉。其中,理科状元出现了难得一见的“三黄蛋”,西北师大附中胡明源、王晴宜和通渭一中范潞同时以总分690分位居第一。文科状元由...
长宁新闻,有家乡事,还有故乡情!连家乡都没有了,我们跟野人也没什么区别。露从今夜白,月是故乡明。长宁县一直在这里为你守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