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近日,宜宾市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如下:胡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刑事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2015年5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长宁县看守所,同年12月1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期间,胡某某为发泄私恨,多次体罚、殴打同监室其他在押人员,且多次被严管仍不知悔改,严重破坏了长宁县看守所的监管秩序。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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