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谭小平;性别:男;住址:四川省高县月江镇磨顶村3组35号;身份证号码:512531197411198177。
我局于2018年6月4日依法对你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翠水罚决字〔2018〕9号),因在高县月江镇磨顶村3组35号未找到你,且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翠水罚决字〔2018〕9号)。内容如下:
经我局立案查实,在2018年4月4日,你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我区长江禁采区李庄镇沿江村一社精神病医院外河段采砂作业。该行为违反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采砂行为;2、没收非法采砂机具(神钢SK350型挖掘机一台、川Q50539福田欧曼ETX自卸车一辆);3、处1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
限你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翠水罚决字〔2018〕9号),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宾市水务局或翠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地址:宜宾市翠屏区建国路8号
联系人:胡志涛
联系电话:13378289958
宜宾市翠屏区水务局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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