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根据珙县人民法院()宜珙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和珙县人民法院()宜珙执字第-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原属于杭刚模、何琼所有的位于珙县洛表镇牌坊街号1幢1单元2楼A号(房产证号:)的产权转移登记到苟国琴名下。按规定前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珙县房产管理所
年8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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