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永辉)日前,珙县人民法院宣判该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尹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间,尹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家中,准备好电脑等作案工具,从互联网上大量购买他人用非法手段获取的淘宝账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加价出售给他人,累计出卖淘宝账号25000余个,从中非法获利6万余元。近日,珙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上述判决。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后的新罪名,旨在进一步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因该类犯罪行为不仅对公民人格权益造成侵害,且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可能被不法分子进一步利用,造成财产犯罪损失。本案中,被告人尹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大量购买他人用非法手段获取的淘宝账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加价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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