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签了合同,交了定金,到了约定日期却无法提车,还没办法追究违约责任。3月5日,家住江安县的林女士向记者反映,她三个月前就交了购买新车的定金,可至今也未提到车。
去年12月下旬,林女士和丈夫高高兴兴地来到江安县一家汽车销售店订购了一辆越野车。半个月后,林女士和丈夫去该店提车时,林女士发现车子的发动机型号与该车合格证上的不一样,怀疑此车有问题。双方协商后,销售方同意林女士购买另外品牌的一辆车子,双方重新签了一份《订车协议》。
林女士后来对记者说,没想到郁闷的事情再次发生,原本今年2月份就可以将爱车提回,却没想到因为签协议时没有写明提车时间,导致至今仍无法提车。林女士说,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在2月8日前提车,在签协议时想到双方都是10多年的朋友,所以大意了,没发现《订车协议》没有写明提车时间,而且连违约责任都没写清楚。后来,林女士将此事向江安县工商局12315投诉,该局工作人员表示,将联系销售方前去协商解决。
工商人员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订车协议》时,对交车时间及违约责任一定要明确地写在《订车协议》上,虽然现实中车主与汽车销售店签订此种协议往往很简单,但其中关键部分一定要写清楚,以免因为一时大意或无原则地妥协,导致无法提车,甚至难以索赔。
晚报记者 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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