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市中院赔偿委员会驳回了罗某某要求国家赔偿的申请。
2003年12月12日,罗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江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4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因捕后证据发生变化,江安县检察院于2005年6月24日对罗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并于2005年6月29日向罗某某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于2011年12月10日向江安县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江安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罗某某的国家赔偿申请已经超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两年的请求时效,江安县检察院依法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罗某某遂找出多名证人证实自己在法定时效内向江安县检察院申请了国家赔偿。经江安县检察院调查核实,这些证人均表示自己没有陪同罗某某到江安县检察院申请过国家赔偿,罗某某所出示的证明为假证。罗某某不服,于2015年4月25日向宜宾市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以江安县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申请,要求江安县检察院赔偿其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1693.3元。
接到中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后,江安县检察院检察长岳亮授权控申部门和民行部门的负责人作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两名代理人于2015年5月29日到宜宾市中院参加了该案的公开听证会,全面阐述江安县检察院不予赔偿的理由和依据。由于应诉及时,收集证据全面,江安县检察院的正确意见得到了宜宾市中院的采信。 李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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