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4月8日,宜宾临港公安根据翠屏区人民法院和临港司法分局相关法律文书,依法将陈某某送往宜宾市看守所羁押。从即日起,陈某某将在看守所内执行未执行完的30余天刑期。
据了解,2013年10月21日下午,陈某某因在天原集团单身宿舍盗窃电线后,于同年11月19日被临港公安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2014年4月9日,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陈某某应于2014年4月23日起在临港司法分局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但是,陈某某被释放后,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5日期间,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5年3月25日,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一是撤销该院原刑事判决书对罪犯陈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是对罪犯陈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
4月8日,翠屏区人民法院、宜宾临港司法分局、临港公安分局等单位在白沙湾派出所宣读了对陈某某执行收监的决定,宜宾临港公安分局依法将陈某某送往宜宾市看守所执行剩余刑期(时间从2015年4月8日起至5月15日止)。叶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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