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谢谢你们,谢谢你们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从今以后我一定好好做人,认真工作!”近日,未成年人曹旭(化名)在得到翠屏区人民检察院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时说。
2012年10月23日、11月10日下午,曹旭伙同曹小(化名)、李少(已判)先后前往宜宾某学院教学楼1214教室和409寝室,分别盗走教室和寝室内4台电脑。盗窃时,曹旭负责望风,没有直接盗窃。今年3月30日,区检察院未检科发现涉案人曹旭在案发时并未成年,他在外工作两年后因认识到自己以前行为的违法性而主动从上海返回投案。针对这一情况,未检科检察官认真听取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及时与翠屏区司法、公安部门联系。通过全面了解,得知曹旭走上犯罪的原因是因为自己不懂法,他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良好,真心悔改,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因此,区检察院对曹旭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王琳 晚报记者 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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